佛教叢書6-宗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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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宗  參、中國律學典籍簡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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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律宗所依用的經典,不若其他各宗之採用經藏或論藏,而是以戒律典籍為主要依據。

 

  曹魏嘉平二年(西元二五○年),中印度僧曇摩迦羅來到中國洛陽,譯出《僧祇戒心》,首開中國傳戒之始,其後律宗典籍相繼譯出。一百五十年後,姚秦弘始六年(西元四○四年),專精《十誦律》的罽賓沙門弗若多羅前來長安,誦出該律梵本,偕同鳩摩羅什譯出。不久,《四分律》、《五分律》、《摩訶僧祇律》亦陸續譯就。「四律」的完備,加強中國律學研究的風氣,著述紛陳,約有二十家。其中以「三要疏」最為精確,即:慧光的《略疏》四卷、法礪的《中疏》十卷、智首的《廣疏》二十卷。此三疏皆以研究《四分律》為宗。而大成四分律系統,開南山一宗的祖師,便是智首律師的弟子道宣。

 

  道宣律師精通三藏,專究毘尼,著作等身,其著述中的《行事鈔》、《戒本疏》、《羯磨疏》、《拾毘尼義鈔》及《比丘尼鈔》等,合稱「南山五大部」,是研究律宗的重要典籍。

 

  此外,東塔宗懷素律師撰有《四分律開宗記》,彈糾法礪《四分律疏》的十六過失,樹立東塔新說,後世沿用此《開宗記》者,皆稱為東塔宗。定賓律師為解釋相部之說,作《飾宗義記》十卷等。這幾部律著,成為往後研究律學的重要典籍。今分述如下:

 

    一、南山五大部

 

  《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》十二卷(分上、中、下卷,每卷又各有四卷)

  1.撰者:唐代道宣律師。

  2.別名:《行事鈔》、《六卷鈔》、《四分律行事鈔》。

  3.時代:撰於唐武德九年(西元六二六年),貞觀四年(西元六三○年)再次校定。

  4.內容:就《四分律》加以刪繁、補闕,敘述《四分律》的要義,並參酌諸律諸家之說,詳述律行的故實制規,對後世僧行風儀的確立影響甚大。內容分為三十篇,為南山律宗根本要典,道宣律師以此著作被尊為南山律宗開祖。其序文云:「上卷則攝於眾務,成用有儀。中卷則遵於戒體,持犯立懺。下卷則隨機要行,託事而起。」

  5.疏本:唐代志鴻的《四分律搜玄錄》、大覺的《四分律行事鈔批》十四卷、後唐景霄的《四分律行事鈔簡正記》十七卷、宋代元照的《四分律行事鈔科》三卷、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》十六卷。

 

  《四分律含注戒本疏》四卷

  1.撰者:唐代道宣律師。

  2.別名:《四分含注戒本疏》、《四分戒本疏》、《戒疏》、《戒本疏》、《南山戒本疏》。

  3.時代:撰於唐永徽二年(西元六五一年)。

  4.內容:*1廣釋道宣著述的《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》,因為該戒本是從《四分廣律》中抽出戒本,附上制戒因緣

       及字句的略釋而成。

      *2本書先略說佛陀制戒的本意及神足、說法、憶念三輪中的部屬、尸羅、波羅提木叉、毘尼等名義,及

       諸部律藏的種別、戒本的題名、諸廣律的傳來情形等。

      *3其次,注釋《含注戒本》的內文,設立「廣教行法」及「略教行法」二分,並各立序分、正宗分、流

       通分三段,更以細科分別之。

 

  《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》八卷

  1.撰者:唐代道宣律師。

  2.別名:《四分律羯磨疏》、《四分律業疏》、《業疏》。

  3.時代:撰於唐太宗貞觀二十二年(西元六四八年)。

  4.內容:*1作者廣釋自著的《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》,辨釋持戒的要諦。

      *2內容細分為十篇。初於疏前闡明能辨之教(羯磨)、所被之事(緣務)、弘法之人(僧伽)、設教之所(結界)。

       其次,詳釋集法緣成、諸界結解、諸界受法、衣藥受淨、諸說戒法、諸眾安居、諸眾自恣法、諸衣分

       法、懺六聚法、雜法住持等十篇。〈集法緣成篇〉為序分,〈諸界結解篇〉至〈懺六聚法篇〉為正宗

       分,〈雜法住持篇〉為流通分。

  5.疏本:宋代允堪的《四分律隨機羯磨疏正源記》八卷、《四分律羯磨疏科》四卷、元照的《四分律羯磨疏濟緣記排科》二十二卷、清代讀體的《毘尼作持續釋》十五卷、照遠的《四分律羯磨疏顯緣抄》二十卷。

 

  《四分律比丘尼鈔》三卷(或六卷)

  1.撰者:唐代道宣律師。

  2.別名:《比丘尼鈔》。

  3.時代:書成於唐太宗貞觀十九年(西元六四五年)。

  4.內容:研覈《四分律》中有關比丘尼諸篇,敘其樞要而成,全書自勸學、釋聚,以至二衣、雜要等共分三十篇。附洛西密嚴律院比丘妙辨之跋。

  5.疏本:宋代允堪的《四分律比丘尼鈔科文》一卷。

 

  《四分律拾毘尼義鈔》六卷

  1.撰者:唐代道宣律師。

  2.別名:《拾毘尼要義鈔》、《拾毘尼義鈔》、《集義鈔》、《要義鈔》。

  3.時代:撰於唐太宗貞觀元年(西元六二七年)。

  4.內容:乃補充解釋《四分律行事鈔》的著作,現存上、中四卷,下篇二卷至宋代已散佚不傳。自卷上至卷中,共有毘尼大綱、起戒差別等十四段。卷首有元照的序,敘述撰述的來由及古注異議校本的差誤等。

  5.疏本:宋代允堪的《四分律拾毘尼義鈔輔要記》六卷、元照的《四分律拾毘尼義鈔科》一卷。

 

    二、其餘重要著作

 

  《四分律開宗記》十卷(或二十卷)

  1.撰者:唐東塔懷素律師。

  2.別名:《四分律疏》。為別於法礪舊疏,稱本疏為「新疏」。

  3.時代:成書於唐高宗永淳元年(西元六八二年)。

  4.內容:解釋《四分律》,彈糾法礪《四分律疏》的十六失。卷一為玄談,分成三科:一、總簡藏別;二、別藏宗歸;三、釋藏題目。卷二以下入文解釋,就相部宗法礪舊疏的十六大義加以評破。

 

  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》十六卷

  1.撰者:宋代靈芝元照律師(西元一○四八-一一一六年)。

  2.別名:《四分律鈔資持記》、《行事鈔資持記》、《資持記》。

  3.時代:宋朝。

  4.內容:注釋道宣所著《四分律行事鈔》。今由其序文標示的五例,可明其內容大要:

     *1定宗:甄別三藏的義理,駁斥其餘各家依準實法宗「薩婆多部」論師的意思,以解釋假名宗「曇無德

         部」《四分律》要旨的錯誤,主張當純粹以律藏為準則。

     *2辨教:判別薩婆多部的「實法宗」、曇無德部的「假名宗」、涅槃開會的圓教宗,謂四分律宗既屬假名

         宗,亦通於前後二宗。

     *3引用:於祖師典籍的注疏,確立引用經律論三藏、南山各種著作,廣及一般世典。

     *4破立:略述破除古釋的錯誤,以彰顯正義之法。

     *5闕疑:就《行事鈔》一書中的疑闕難斷處,或僅標示未詳,或保留諸家說法,而不以臆度決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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